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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交所指出,未經配偶同意或授權,即以配偶名義下單買賣股票,已違反證交法及觸犯偽造文書罪之嫌,呼籲投資人避免利用配偶名義投資買賣。證交所表示,近來接獲投資人檢舉,表述向證券商調閱本人名下帳戶,發現遭人冒名買賣股票,經由證券商查詢得知該公司營業員(即該檢舉人的配偶)借其帳戶以網路下單交易所為。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證交所說,由於檢舉人指陳,該營業員並未經其本人同意或授權,即擅自冒用其名義申請綱路下單帳戶買賣股票行為,已嚴重損害其權益,且違反證交法及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嫌之情事。上述案例經證交所券商輔導部查核發現,券商及從業人員確有違反證交所營業細則第18條第2項,以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「營業員應於營業櫃檯內接單」等法令遵循義務規定,券商及從業人員均受到相關處置。證交所提醒,證券商董事、監察人及受僱人,除非是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者外,不得代理他人開戶、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相關手續,且營業員受託買賣應於營業櫃檯內接單,以免違反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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